江西宜春工业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2024-09-20


江西宜春工业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生在获得公平的接受教育机会的基础上,能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成为有用于国家和人民的人才。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共同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生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第二条:江西宜春工业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行政后勤处、招生就业处等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制订、落实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协调指导全校各部门开展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包括:

(一) 制定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经济困难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
(三) 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建档、审核;
(四) 负责困难学生的调查与申报;
(五) 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
(六) 负责各种困难补助的审核;
(七) 负责学费减免的审查;
(八) 负责其它与困难学生相关的资助工作。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级别及条件


第四条: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标准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校学生最低消费水平,并参照宜春市规定的宜春市最低生活标准制定,每学年第一学期向全校发布当年评定标准。

第五条: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级,即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经济困难学生。一般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包括家庭、亲友资助)不足以支付学费,但基本生活费有保障的学生;特别经济困难学生为在校期间所获得一般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

第六条:学生申请经济困难生资格应出具能够说明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的证明或其它佐证材料。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


第七条: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范围为江西宜春工业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八条: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办法为:

(一)、新生入学后,班主任广泛向学生宣传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学生根据自己家庭状况写出经济困难生申请材料,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各班向学生发放经济困难生调查认定表;

(二)、学生领取到经济困难生调查认定表后,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新生须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各班对提出申请并填写经济困难生调查认定表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查,并按照经济困难学生标准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班委、班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班提交经济困难生调查认定表,进行经济困难生评定和经济困难生注册工作。并按照困难程度分级(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经济困难学生)、备案,同时通知各班;

(五)、经济困难生资格原则上入学时认定在校期间有效。


     
第五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包括:

(一)、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我校学生的一切权利;

(二)、经济困难学生均可按困难等级享受国家和学校给予经济困难学生不同程度的资助,包括奖、补、免等。

(三)、经济困难学生有权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义务包括:

(一)、经济困难学生应履行我校学生应尽的一切义务;

(二)、经济困难学生应强化诚信意识,严格自律,履行受助过程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三)、经济困难学生应端正态度,努力学习,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校面向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教育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四)、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安排,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经济困难学生应正确处理好勤工助学与学习的关系,不能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的学习;

(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须遵守《江西宜春工业技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

(七)、经济困难学生应艰苦朴素,珍惜国家和学校给予的资助,不挥霍浪费;


                 

第六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我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方式包括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贫困生资助标准为(一、二年级和涉农专业)学生,每人每学期1000元。

(1)农村家庭的学生: ①、精准扶贫和低保户家庭学生优先考虑;②、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③
、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④、父母有残疾或弱智、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⑤、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⑥、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2)城市家庭的学生:①、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户子女;②、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③、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④、下岗职工子女;⑤、父母有残疾或弱智、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⑥、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⑦、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罗霄山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我省罗宵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包括莲花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等17个县。(4)涉农专业学生。

2.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是指农村家庭和县镇非农家庭子女就读我校的全日制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户口学生的10%确定。减免标准为工科2000元/年,文科1700元/年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户子女;
②、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③、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④、父母有残疾或弱智、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⑤、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⑥、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⑦、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⑧、学生是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⑨、零就业家庭等。

3、勤工俭学:主要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问题。勤工俭学按月计酬,每月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部门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

4、校级困难补助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章   评选时间与评选比例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学年开学的第二个月。农村和县镇比例为在校生的15%。城市户口按在校生的10%。罗霄山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100%。

第十四条:国家免学费评定时间为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之内认定。


               第八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各项资助评选前,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班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第十六条: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各班级成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资助评选工作,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将无资格参加评选:

1.参评学年未取得学籍的学生;

2.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3.无特殊情况在评选前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

第十八条:受资助学生在资助金额发放学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已获资助金额将被收回:

1.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

2.触犯国家法律者;

3.违反校规校纪,并被留校察看的。

4.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5.保留学籍、退学、停学。


            第九章    资助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原则是:

(一)、经济困难资助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学生获得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特别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满足国家助学资助多项条件的学生在评定中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我校所有学生资助必须遵守以下工作流程

广泛宣传-→学生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班级评议-→班主任审核-→班级公示-→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复审-→资助评选委员会审议通过-→公示-→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江西宜春工业技工学校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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